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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苏工院〔2004〕104号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常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研究生部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研究生部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体检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体检仍不合格者;
    4.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5.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四条 新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时,须先到财务处或指定部门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凡未交纳规定费用者,学院不予注册。

   第六条 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户口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部或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具体离校、返校时间由研究生部或导师规定。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需要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研究生未经请假、准假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严格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进修、留学及请假出国(境)探亲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常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有关晚婚年龄规定而申请结婚的研究生,可以依据《常州大学关于研究生结婚登记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学与改换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改换指导教师。如因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原方案继续培养,方可申请转学或改换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凡需转学者,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学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部报送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四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医保中心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五条 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仍享受在校研究生同等的医疗待遇。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经学校医保中心同意,可以在当地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医保中心复查合格后,方准许复学。
    第十八条 学业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有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和创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停学手续。停学创业一般以一年为限,必要时可申请延长,但累计停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停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医疗费用自理,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退学、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取消学籍: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停学期间未继续申请停学而不按期复学或停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2.因(身体)有病(一年内不能治愈)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但又超出休学或保留学籍规定者;
    3.按国家政策规定批准自费留学者;或未在研究生部办理手续私自出国者;
    4.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5.硕士生学习期间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导师和培养单位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7.意外致伤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终止学业者;
    9.自筹、委培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交费者;
    10.经查实,存在严重的剽窃、弄虚作假等学风问题,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要求退学,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取消研究生学籍,须由所在学院征求其导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退学或取消研究生学籍均由研究生部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自费出国攻读研究生,保留学籍一年。从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复学者,不再保留其学籍;从批准退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2.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一般退回原工作单位;
    3.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一律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
    4.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部和各学院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4.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5.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6.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者。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部提出意见,并征求导师和有关学院意见后,报校长批准。材料同时报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对其中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和行动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接到离校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将户口转至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不得无故滞留学校。

第七章 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数,并完成学位论文(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自通过选题报告起,不得少于一年),可以申请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研究生部批准,可提前参加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2.5—3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或短期延长(一学期内)后学位论文质量可取得更明显更突出的提高的,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申请表》送交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时间不计学制。延长时间的培养费(包括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学院或研究生本人自行解决。

 

第八章 毕业、就业与证书发放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与德、体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没有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前,应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评语,做好毕业鉴定。
    第四十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
    第四十一条 为及时做好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在就业范围内“双向选择”。国家计划内研究生毕业后,按规定时间到所就业的单位报到,对违反国家就业政策,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的,将取消其派遣资格,并追缴全部培养费。其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九章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三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入学前均需签订协议书,按照协议书规定交纳培养费。委托(定向)单位或研究生本人如不履行协议书的规定,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退学后一律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户口、工资、医疗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研究生入学后,不得改换委托、定向单位。毕业时,必须回委托、定向单位工作,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随档案寄至委托、定向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人事等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1.常州大学研究生登记表;
    2.常州大学毕业研究生成绩表;
    3.常州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4.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5.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奖或处分材料。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各学院负责整理毕业档案,并寄往就业单位。退学研究生档案根据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委培合同要求寄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