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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授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位的申请、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确定的学位标准、条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保密专业除外)的原则;被授予学位人员需完成国家规定类型的教育,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章 学位的设置和标准
第三条 本校授予学士和硕士二级学位。
第四条 就读于我校或者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完成本科学业达到下述水平的学生,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实际工作和参与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或者担负有关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修满规定学分,完成要求培养环节,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学术水平方面达到下列要求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五)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要。
 
第三章 学位管理、授予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二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主要领导、主要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学、研究人员应为2/3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般为三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须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研究生部、教务处提出建议名单(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2/3以上),报学校审批,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上报和评估;
(二)审议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消已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处理与学位有关的其他问题;
(六)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负责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审和研究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
(七)评选我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推荐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和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
(八)学位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组成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紧急问题,并在校学位委员会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及各学院的行政机构设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到2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与相关学院协商后堤出建议名单(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7人,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致),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院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学位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相关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审核和评估;
(二)制定相关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规章制度及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相关学科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或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作出撒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六)审议推荐相关学位授权学科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研究生导师上岗选聘名单,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七)评选推荐相关学科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未经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常州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关于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
 
第四章 学位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符合我国有关学位条例、法规规定的中国公民均可以依照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授予相应学位的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我校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各项材枓的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我校在作出同意学位申请决定之日起30日内,公布同意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对不同意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将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学位分委员会在接受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和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
学位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达到学位条例所规定的有关学术水平的要求。
学位申清人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等。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时,应当送交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基础理论水平、专门知识、基本技能、研究能力及外语水平,并对论文给出详细评语。
第十三条 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
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逐个审核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身体健康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规定者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二)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
1.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及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同时发表规定数量符合要求的相关学术论文,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送审。具体要求:① 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署名第一单位为常州大学的论文(学生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②申请发明专利并公开(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③国际会议论文在得到SCI,EI收录证明后,可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④发表在“常州大学学报”的论文,在正式刊出后,可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
申请学位论文送审时需提交:硕士学位论文两份、发表文章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学位授予信息登记表、硕士学位申请书二份。
2.学院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论文送审资格审查,将合格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并负责其论文送审工作。
3.学位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进行审核。
4.论文答辩通过者的学位申请材料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理。
5.凡属于下列问题之一者,不得同意其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①未完成培养计划,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
②同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二次未合格者;
⑧必修环节不全者;
④未发表规定数量符合要求的相关学术论文者;
⑤论文经审阅认为不合格者;
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或生活作风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与论文答辩,主要是审查大学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与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不再另行组织学位课程考试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符合本校制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可结合培养计划进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基本论点、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技术等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半;
(四)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的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工作部分应加以说明。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符合《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统一要求》的规定。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八条研究生最迟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根据本细则有关内容,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需在答辩前两个月寄送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100%“盲审”制度。
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论文评阅人为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由学院从“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中选出,或委托兄弟院校研究生院(处)等单位确定。两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至多一名。
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建立抽检制度。抽检是指硕士研究生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报学校审批时,研究生部针对不同学科按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论文,并负责对其进行“盲审”,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学院不再进行送审。抽检比例视学科情况、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抽检名单通过专用计算机程序随机抽取,事先不予公布,仅在各学院进行论文送审报批时逐个公布。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出现异议,导师可在学位论文提交“盲审”时提出论文评阅需回避的专家(限两名),但不能提出回避单位的要求,研究生部(或学院)在送审论文时将对这些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为30天。研究生部(或学院)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论文评审进度,及时反馈论文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人根据有关要求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论文评阅意见书,并按要求密封寄回,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一条“盲审”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专家评分均高于70分,则论文可进行答辩;
(二)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出现专家终审评分合格但低于70分,则该论文及评阅意见需返回学科审核,按学科专家组意见处理;
(三)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出现一份专家评语认为论文有较大问题,或持否定意见,则论文需作重大修改,三个月后,送原评阅专家建议的专家评审;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出现两份专家评语都认为论文有较大问题,则需重新进行论文工作,推迟一年按原评阅专家意见送审,并收取一年所需费用。一年后的论文评阅如仍有问题,则终止研究生学业,作结业处理;
(五)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若发现有严重抄袭行为,则终止研究生学业,作结业处理;
(六)导师在学术上对第一次评阅专家评语若持否定意见,可对论文中专家提出的问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复审(复审时附第一次专家评阅意见),如果复审意见认为论文达到要求,则可组织答辩;如果复审意见与原评阅意见相同,则需重新进行论文工作,推迟一年送审,并收取一年所需费用;
(七)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论文,按“常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科学道德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负责。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5人组成。硕士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担任主席。秘书一般由专业教研室教师担任,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二十四条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组织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包括审阅论文、商定评价论文标准、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等方面作出决议。学位论文答辩会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论文答辩程序及答辩规则
论文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答辩时,如有一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时,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名以上委员缺席时,不能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学位申请人,否则答辩无效。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规则;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本人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观点、创新及价值等,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四)答辩委员及与会者就学位论文内容向学位论文答辩人提出问题,学位论文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回答问题结束后大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指导教师或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论文答辩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身体健康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等。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并进行不记名投票(答辩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作出决议;
(六)大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结束。
第二十六条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记录稿纸应使用研究生部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论文答辩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但可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当场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委员事后无权同意。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但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除外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论文评阅、答辩经费从研究生业务费中支付。
 
第八章 学位评定和授予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的程序
(一)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进行学位评审时,应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及学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全面的审核,其中包括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及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情况等,并对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其相应学位的决定。其中对于硕士学位申请人,还要将决议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应在《学位申请书》上签字。
(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审查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后,校学位委员会在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逐个审核的基础上,对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及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授予申清人相应学位的决定,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第三十条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委员会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委员会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对某些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但校学位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校学位委员会或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作出授子学位的决定或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三十二条校学位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委员会对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起获得相应学位。
第三十三条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将授予学位信息数据软盘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学位证书由校长签发,由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发出证书的同时,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寄送研究生毕业后的单位存档。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有舞弊剽窃情节者;
(三)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者。
第三十五条学位申请人的全部学位申请材料由各相关部门送交校档案馆存档。校学位办公室将有关材料寄送至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硕士论文一份)存档。
第九章 学位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不同意其申请的决定不服从的,可以在其书面决定及其理由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决议不服,可以在决议宣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等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其它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做出裁定,并由校学位委员会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学位申请人如果对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从,可以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于已经授予学位的个人,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学校对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撤消其学位。撤消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但必要时校学位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消学位。
第四十二条 校学位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或者撤消学位授予资格,不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学位的行政复议事项,或者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渎职、失职行为的,对有关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非法制作、伪造、变造或者贩卖我校学位证书的,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